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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商业保理205号文说起,聊聊金融科技的必要性

2019-11-07

几天,银保监会向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下发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以下简称“《通知》”或“205号文”)。

近几天,各大平台从不同角度进行了解读,充分肯定了205号文对于商业保理的重大影响,认为保理公司面临一轮大洗牌(尤其整治清理期很短),保理业务也面临重大调整。同时,也有专家对205号文提出了质疑,认为众多根本问题没有解释清楚,甚至内容也是“拼凑而来”。

作为金融科技从业者,本文力图从另外一个角度着手,从205号文说起,且不局限于205号文,聊聊金融科技在今后业务发展中的必要性。

观点

经过整理筛选,本文将主要聚焦交易真实性、资产集中度、扶持小微、监管核查四个方面。其中,前三个是对保理业务的直接要求,最后一个是对保理公司本身的管理。

1. 交易真实性

《通知》在第一部分依法合规经营的第三条就明确,商业保理业务是供应商将其基于真实交易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企业,由商业保理企业向其提供“4+2”服务。

这条虽然有专家争议,把保理业务局限于供应链金融场景,没有把融资租赁债权、小贷债权等涵盖在内,从而给业务合规性判断造成困难,或限制了205号文的管理范围;但我们先排除有争议部分,关注“真实交易”,这四个频繁出现在近两年大部分政策文件中的字眼,时常也跟“底层穿透”“减少嵌套”等一起提及。

交易真实性越来越成为“标配”的原因,一方面是造假引发的资产暴雷屡见不鲜(如前不久的诺亚承兴事件、频出的商票造假等),另一方面是大环境下行里已经有不少以往认为稳如泰山的主体(银行、国央企、大型民企)现在也随时可以变得岌岌可危,从而更让虚假交易构成的问题资产难以收场。

这都要求大家被迫关注底层交易的真实性,无论任何资产都要“看清楚”,因为这真正关系到生死了。但看清交易真实性谈何容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在资产购买、转移、交易的任何环节,都可以做手脚。

这就要求有手段能真正从资产形成的环节就进行有效的把控,加上关键环节对关键数据的交叉验证和科学分析,才能尽量识别和避免虚假资产。

而做到这些,靠人工是不可能的,每个资产包含的交易众多、每笔交易涉及的环节众多,面对如山的文件、表格,任何人都会崩溃,无法逐一核验;

这就需要能提高效率、内嵌业务逻辑的科技手段:是否每笔交易都留存电子合同、都做区块链数据存真、不同维度的数据进行建模验证分析、关键环节的信息流资金流物流勾稽管控、甚至配合物联网设备做到实时监控等,都是值得深入研究和实践的。

2. 资产集中度

这也是本次文件被讨论最多的地方,也是“杀伤力”最大的地方:

  • 受让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50%;
  • 受让以其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
  • 将逾期90天未收回或未实现的保理融资款纳入不良资产管理;
  • 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得低于融资保理业务期末余额的1%;
  • 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

大量保理公司依托于某个集团,过往只做集团内业务,压力小、经营稳定,日子很滋润;但今后要符合集中度的要求,必须对业务进行调整。

业内有两个建议:

  1. 重点开拓产业链内下游保理业务,达到足够分散的目的,顺便也突破了核心企业单主体信用、支持了中小微企业;
  2. 开展体系外市场化保理业务,向现有的第三方保理公司靠拢,从“围城”中走出去。

然而,调整的同时是对业务能力迅速提升的要求,从单一对象到多个分散对象,从成熟的核心企业评级体系到小微信用维度缺失,从背靠大树到进入海洋逐浪,这是质的飞跃。

在设计好合理的金融产品、谨慎的风控体系、良好的处置能力的同时,克拉认为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实现平台化思维和平台化模式。数量和种类的瞬间扩充,让“一事一议”“一户一议”的方式无法前行,必须摸索出批量化、自动化的流程,解放生产力。

我们看到,过往无论是下游保理业务还是其他类型的小额分散资产,做的好的一类是互金平台,另一类是互联网银行为代表的互联网打法的新型金融机构。

他们擅长从繁杂的非标准化客户中找到标准化的关键点,比如对下游资金支付方向的把控、比如对小微个体税务数据的转化、比如充分整合分析企业实控人关联人多维信用数据完善企业信用画像等,最终让小微信贷突破了抵质押、担保等复杂流程,突破了企业静态数据、形成了动态立体“人格”,也无疑都是平台化运作。

国人喜欢总结版本,互联网有1.0、2.0、3.0,区块链有1.0、2.0、3.0,与保理息息相关的供应链金融同样有1.0、2.0、3.0,甚至4.0。但无论怎么划分,最后一个点零,供应链金融总被定义为所谓的“N+N模式”,即无固定的核心企业、无固定的债务债权人。

最近颇受关注的“前交所保理资产供应链1-50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作为创新产品,吸引了大家的目光,“不固定核心企业,不固定增信方案,不固定保理商,不固定品分层”。

做到这样的创新,平台是离不开的,科技平台是离不开的。如何做到多而不乱,如何理清每笔资产的对应关联关系,资产规整、资金归集都是非常复杂的工作,没有科技平台是无法真正实现的。

在做平台化的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平台整体框架、底层是怎么样的,不同类型的资产和不同的参与方如何关联,不同数据与功能如何合理科学的交织在业务流程中,如何抽象出数据、业务、技术模块乃至如何搭好中后台,都是重大的考验。

克拉的建议是:整体规划,少做重复工作,注重抽象,小步迭代快速试错。

3. 扶持小微

文件第一部分第六条提出:“商业保理企业应积极转变业务模式,逐步提高正向保理业务比重,惠及更多供应链上下游中小企业;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主业集中于实体经济、技术先进、有市场竞争力的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助力实体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

扶持小微的政治意义和实际意义无需赘述,我们拆分一下,也就是上游真正改善供应商生存状况、而不是变相增加账期,下游多围绕核心企业的应收开展新业务。

上游金融科技的创新近两年发展相对成熟,比如基于核心企业的信用拆分传递、商票银票交易平台等;下游金融科技的创新即本文上述下游保理业务中提及的。

4. 监管核查

205号文与其他政策性文件一样,有大量的篇幅阐释监管的指标和手段,包括越来越细的要求、更高的报送频率、更规范的流程等,也是体现监管穿透管理的意愿。

同时,紧随205号文后几天,沪深交易所联合发布《资产支持证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指引》,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管理也是更加细致。

目前监管和市场遇到的问题有:

  1. 过于关注主体而忽视资产本身;
  2. 不够穿透;
  3. 贷前或投前管理严格,贷后或存续期关注确实。所以后续整体也是在往这些方向引导和推进。

在金融科技的应用上,这里就是所谓的“监管科技”的范畴。但是,如果非常“耿直”的去推监管科技,很容易成为空中楼阁,不够接地气,还是要从市场的角度,从控制风险、合规的微观角度来推进。

从科技实施角度讲,克拉认为,至少应该做到的是,在搭建平台的同时考虑到兼容性和拓展性,留一个“口子”供监管随时接入;至于具体形式,是数据库、是接口、是区块链节点,“因地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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